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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第35批指导性案例。其中一案例,被告人制作手机“黑客软件”并伪装成“颜值检测”软件,窃取用户手机相册照片。法院认定“人脸信息”属于刑法规制范畴的公民个人信息,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。
人脸信息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,属于个人敏感信息,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。被告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宣告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1万元。这起案件再次敲响人脸识别安全警钟。
在一些短视频等网络平台,类似“颜值检测”软件很常见,受到不少网友的追捧。可网友不知道的是,一些“颜值检测”软件实则是“黑客软件”,不法分子借助“颜值检测”的伪装,窃取公民个人信息。对网友而言,要保持充分警惕。
保护人脸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要扣紧法治的安全锁。相关部门要敢于较真碰硬,加强对滥用人脸识别技术、公民个人信息买卖、窃取个人信息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。网络交易等平台也要尽好管理责任,对兜售“人脸识别摄像头”“门店人脸系统”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,要加强管理,杜绝违法违规交易。同时,要加大对“黑客软件”的查处力度,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。广大群众也要增强维权意识与防范意识,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,要勇于说不,并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权。各方共同发力,才能堵住侵犯与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缺口,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护墙。(戴先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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